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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模式是复议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或基本标准,基于此标准决定什么样的行政纠纷可以包含在行政复议中。 理论上复议范围的模式有摘要式、列举式、混合式三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关于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驾驶证、资格证等申请书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驾驶证、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件,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请审查、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能申请的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对依照其所属人员或者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双方当事人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颁发的可重复适用的规定;

(五)无强制力的行政领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和企业作出违法行政规定的行为后,当事人也要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罚款和吊销执照等行为,当事人不同意行政部门处罚的,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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