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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行政赔偿行政处理不成功的情形有

一、行政不作为和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作为导致行政赔偿的,首先要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对法律规定的职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等。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款未将行政列为主要表现形式。 本案中,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有复议行政决定的法定义务,其迟延履行、拒绝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保护责任。 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赔偿责任,主要看该行政机关是否直接履行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县政府复议是李氏寻求法律救济的必由之路,但必由之路并不意味着县政府直接、法定地负责保护李氏种植的山药不受侵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是否造成了市民人身、财产权的损害。 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的不作为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作为与损害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公安机关不履行证人保护义务,证人受到人身攻击,或者市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公共设施管理责任,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等情况。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并未直接造成李某财产权益的损失,其财产损失是王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李某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县政府的不作为不产生赔偿责任。

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有损害才赔偿”是对方受到损害也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权益,否则,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合法权益范围广泛,任何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不作为侵害能否获得赔偿,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库承受能力有限、法制基础薄弱等因素,对合法权益及其损害的界定有以下三种制

因果关系要件在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诸要件中最容易产生差异,因此,明确行政不作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条件关系标准的运用

条件关系是指行政不作为行为与原告合法权益损害之间最基本的关联性,即行政不作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实质性因素。 条件相关的功能是排除与造成损害的结果无关的事项。 那么,如何判断条件关系是否存在呢?

第一,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发生损害案件,条件关系成立。 损害事件“不会发生”并不意味着“必然不会发生”,而是损害事件“有可能避免”。 例如,消防队进行灭火活动并不意味着受害者的房子不会被烧毁,只是有这种可能性

第二,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仍不能阻止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关系不成立。 例如,精神病患者杀害了贾某,他人向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没有采取行动。 举报时甲某被杀害死亡的,行政与损害的结果之间没有条件关系。

)2)可预见性标准的运用

可预见性是指行政作为与损害结果的条件关系,一般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经验推定。 预见性判断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公众是否可以预见行政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可以预见,可预见性就成立

第二,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预见或应该能预见,可预见性也成立。

如果行政机关在承担保护义务后没有履行保护责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行政不作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对行政不作为提出索赔,索赔时也应当将对方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一并提交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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