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类型分别有哪些种类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根据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的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可行性、补充性和自主性。

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上位规则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基于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规定应当由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补充的事项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制约下创设部分补充性的新权利义务。

自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未直接依照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事项,在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 .亲权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监护权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只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3 .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

应当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通过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基于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自行行使行政权力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4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像文书规章的公布行为一样,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效果的行政行为。 非请求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者遵守特定程序,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法就能产生行政效果的行为。 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紧急救援中下达即时口头命令。

5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 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行政行为的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和程序上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依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行政纠纷或者民事纠纷案件所产生的裁定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一方的三者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此外,还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特殊行政行为。

一方行政行为和双方的(多个)行政行为

6 .以行政法律关系参与对方表达意思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一方行政行为和双方(多个)行政行为。 单方面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对方同意,只凭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现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某县公文书局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等需要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对方表示同意时成立的行政行为。

除以上分类外,还依据其他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有条件行政行为和无条件行政行为、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类。

同一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国家公文书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既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又是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上述六种。 而且,此外还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有条件行政行为和无条件行政行为、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等。 这些分类存在交叉关系,一些行政行为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