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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全文是怎样的法律

目前,不少商家在活动过程中存在先涨价再打折的诈骗行为,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不明真相。 其实,根据我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提价后降低价格的行为是价格欺诈,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全文怎么样? 详情请参照以下内容。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限,并使用降价标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价签、价目表等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量、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与实际不符,以此为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价签或者价目表,低价招揽顾客,高价结算的。

(三)使用欺诈性或者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照片、计量单位等定价诱导与他人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值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不能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品,不标注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用价外赠送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不如实标明礼品的品名、数量或者礼品为假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附有价格附加条件的,不标注或者模糊标注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诈性价格标识。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成本、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涨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商品收购、销售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整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收购、销售价格,欺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假充真、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手段,致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报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错误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一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价格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销售的商品、收购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价格,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显示成本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明确了什么是价格欺诈,即价格欺诈的概念,强调商家必须遵守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透露实际价格,欺诈消费者。 该规定还列举了各种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明确了价格欺诈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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