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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网络财产被侵权怎么办呢

一.法律规定互联网财产被侵犯怎么办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 网络是指将多个地理位置不同、功能独立的计算机系统通过线路与通信设备连接起来,通过功能完备的网络软件和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本质相同。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财产的侵害性

网络案件具有网络空间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几个显著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挑战着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 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举证、举证、救济方式都与技术密切相关。

因此,在确认管辖权时,还要考虑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有的在审级限制,有的由具备条件的法院统一受理,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我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的地方,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适应我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 具体可以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

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观点,“侵权行为地”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地认定,首先要坚持一定要素禁止作为管辖权确认地基础,同时要确立符合当前国情地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要素。 例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的,该侵权结果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2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该条规定,“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害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互联网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该条一般明确了管辖地,但如果这些都难以确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等于将“侵权结果发现点”视为“侵权行为地”。 也就是说,与民诉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网络财产侵权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侵权不同。 由于没有实体物体和相关证明材料,中国网络传播滞后于其他国家,导致相关司法解释滞后于其他国家。

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占领了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 网络财产侵害的受害者可以提供自己的网络文件的网络地址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分歧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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