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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财产行为后果有哪些案例

一、侵犯产权行为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干扰

(三)消除危险

(四)归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损害赔偿

(七)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民法理论上,结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理论,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需的要素。 同时具备这些要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有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任何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有关,即民事损害事实是由特定的加害行为引起的。 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

这里所称加害行为是指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判断为纯粹基于该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的结果。 从表现形式来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但作为的形式较多,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一般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的。

传统民法教科书中对这一要件一般用“行为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达,这种表达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并不准确。 “行为的违法性”和“违法行为”都是对实际给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 实际上,这里没有必要从法律上评价行凶行为。 正是由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对致人损害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 在这里,证明有加害行为就可以了。

(二)有损害事实

这里所称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良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要件。 如果没有损害的事实,侵权就不用说了,侵权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二是损害是可以修复的。 也就是说,损害可以用一定的方法修复;三是损害的确切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可以用一定的方法测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类。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行为人侵犯被害人财产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损坏人家、偷车等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权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 间接损害是指因盗窃车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等可获利的损害。

人身伤害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的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专门指自然人,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引起,具体包括生命损害、身体损害、健康损害三种情形。 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也往往导致财产损失。 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医疗费和收入减少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损伤或人身伤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 名誉被非法侵犯、隐私被非法披露给他人、身体受伤致残等。 这些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 与其他损害不同,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很难用金钱来衡量。

我国法律在各个方面规范和保障公民行为。 不法分子用非法手段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他人合法权益也受到伤害。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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