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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怎么罚?

目前,进出口贸易发展越来越好,但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有些人趁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所以海关检查工作人员非常仔细地检查以防止走私。 那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罪名如何惩罚? 接下来和编辑一起详细调查一下吧。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配置要求

目标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管理规定。

要件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明知主观要求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可以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知晓认定问题的规定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按照立法原意,是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所以明知是走私,无论主观上是否知道此类货物、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都可以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但在国家一定条件下,特定企业经批准后,允许在特定时期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对偷税漏税的,可以按照偷税行为追究责任。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稀有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第五条第五款走私淫秽电影、录像、录像带、录音带、音像制品、照片、书籍、电子出版物等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免征的税款,应当按照走私行为案件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受行政处罚而处理的。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入境,在境内储存、加工、组装后,应当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和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店内等储存、加工、销售的货物。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直接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还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者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根据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 向走私者收购直接非法走私进口的国家,不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未经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入海口水域。 第十条第二款机关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可以用作国家限制进口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应当偷税漏税的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税税款七十五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税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和法律知识。 阅读以上内容后,我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如何惩治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物品的罪名。 也就是说,不仅要判处罚款,还要判处重大徒刑。 因此,在进行进出口货物时,绝对不能违反的走私国明令禁止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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