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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中陈述的理由属于自认吗还是认定

在我国的大法律中,意味着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无论是直接承认还是默认都属于自认。 那么民事诉状中陈述的理由是否属于自认呢? 诉讼中自认的法律要件包括哪些方面呢? 对于问题,请阅读以下资料。

一.民事诉状所述理由是否属于自认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自己的不利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证明。 对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二.法律要件

(一)自认应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

基于自认是否在法院审理中进行,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是诉讼自认,必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自认,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的过程。 诉讼外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对法院也不发生诉讼中自认的效力。 它只不过是一般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使用诉讼外自认作为证据。

(二)自认应当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

自认只是事件事实的陈述,不包含经验法则和事实的连锁判断,不包含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张。 关于法律判断和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致,也不能约束法院。

(三)自认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

自认的事实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没有矛盾,通常表现为自认人明确承认对对方主张不利的事实。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无承认也无否定,审判员充分解释询问后,仍未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由此,可以有效补充自认的成立条件,一方当事人先自认,对方当事人后来主张的,即自认人先在程序中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然后对方当事人在程序中引用其承认的,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

(四)自认已是不利陈述。

关于判断“变得不利”的标准,有不同的观点。 是否为败诉可能性不利的事实,应该从导致败诉(全部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可能性来考察。 而且,证明责任说把不利和证明的负担联系在一起。 “不利陈述”是指关于对方应证明的事实的陈述。 这样,证明责任的分配成为了左右自认成立的前提条件,但证明责任分配的复杂性无疑使得把握自认的成立要件变得困难。 因此,关于是否不利,要看客观情况,所以自认者方面是否知道是没有关系的。 中国关于自认的规定中并不包含“变得不利”的必要条件。

通过大家找律师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相关资料,民事诉状中陈述的理由是否属于自认,答案是肯定的。 相关法律解释文件明确指出,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或者庭审时的陈述,可以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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