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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罪轻辩护词范文

部分不法分子因盗伐林木被告出庭,法院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采伐森林罪在案件审判前由辩护人向法院提供采伐森林罪的轻辩护词,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辩护词怎么写? 作为参考,请律师编辑准备范文。

范文如下。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审理活动。 现本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真相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律师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人XXX,请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当庭关注并考虑录用。

一、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的湘会验林诉字[2XXX]第8号起诉书所载内容不足以指控本案被告人XXX构成滥伐森林罪。

公诉机关今天向法庭宣读的起诉书显示,控告XXX实施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XXX与梁XX等6人以2.2万元的价格合伙承包了老师田山林,并与窦溪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是XXX与张XX、粟XX、梁XX、梁XX 6人重新合作,同年8月,将购买的老师田山林以230元/m3买给粟xx一人。 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以上两点只是本案的起因,对本案的滥伐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和实质性影响。 因为山林买卖合同本身不能带来砍伐森林的必然结果。 另外,自由买卖山林的行为也是法律允许的。 起诉书是检举该事件主要犯罪经过的内容部分,对于XXX是否参加了采伐证明手续,是否知道采伐指标是多少,是否组织、指挥民工采伐了老师的山林等,只字未提。 因此,辩护人认为,既然起诉书中没有明确记载被告人XXX参与老师滥伐山林的指控事实,本案XXX涉嫌的罪名也应该依法不成立。 如果XXX仅仅因为参与了老师的山林买卖行为而被定罪的话,那么本案涉及的买方和卖方的相关人员不仅有XXX一人,还有其余众多人员和相关机构。 那么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对剩余买卖人作出明确的结论。 如果不依法追诉,或者在起诉书中注明其余人员处理另一个案件,对本案XXX显然有失公允。

二、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XXX构成滥伐森林罪。

1、庭审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XX主观上有滥伐老师山林的故意。 本案中必须证明被告XXX主观上有采伐森林的故意。 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XXX知道老师山林林木采伐指标不足,有意积极超标采伐。 从本案的审判过程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XXX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老师山林采伐时木材指标不足,或者采伐时超标采伐。 而且事实表明XXX和粟XX签订合同后,出去做生意了。 证明情况与采伐过程XXX完全不知道,也没有参加过。

2、没有证据证明XXX客观地实施了森林采伐行为。

2XXX年8月31日的伐木协议签署时,XXX当时不在现场。 那份合同里的签名是别人代签名的。 此后,进山的木工工人,XXX和谁都没有收集过组织。 另外,XXX在砍树的时候也没有来过现场,所以在整个采伐过程中,XXX不知道指标下降了多少,应该采伐多少。 既然XXX从一开始就没有在工地组织指挥过伐木工人,木材被砍伐的后果,XXX自然就客观地实施了砍伐森林的行为。

三、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冲突的问题,是否应对各被告人量刑,请当庭慎重考虑。

事发后各方发现有超标采伐后,积极到林业主管部门处理超标木材指标150m3,缴纳了所有国家税款。 因此,林业主管行政部门有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本案追认超标采伐的木材为合法行为。 至今没有证据表明,有具体行政追认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有撤销本案补充的150m3木材指标的具体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刑事事务机关将本案已经合法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移送法院开庭审理,显然在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存在重大冲突的同时,在处理过程中也存在重大的程序不当问题。 正常途径是,行政机关在检举过程中,构成犯罪的,可以认为由行政机关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作为滥伐森林罪侵害的,应该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管理部门既然依法追认了本案的过度采伐行为的合法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在这种情况下,请在审判中慎重考虑本案的罪与非罪之间,维护司法公正。

四、本案被告人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作用最小。 法庭判决时,请减轻处罚。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二XX年x月xx日

读了以上文章,你知道砍伐森林罪的轻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 各类辩护词实际上大致相同,主要用途是律师辩护时使用,希望法院给罪犯从轻处罚的机会。 滥伐林木是违法行为,滥伐破坏自然环境将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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