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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由于公司是公司,是集体的,在对外行使民事行为权利或者履行明确的行为义务时,整个公司的人都不能去目的地签订合同。 因此,此时必须有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那么,这些人可以称为职务代表人,这在我们民法上和称为表见代理的概念有什么不同? 小编来介绍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两者都代表公司和企业做某事,但法律地位和合法性完全不同。

具体来说有以下差异。

第一个是性质的不同,一个是合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

1 .通常,一家公司想做某事,就必须有人代表公司去做。 于是,其代表所做的就是普通的职务行为,这是合法且非常常见的职务行为,也称为职务代理行为。

2 .在这种情况下,他所做的事情是公司授权后自己做的,自身没有任何权利,他订立或履行的事情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所以这是比较合法的行为。

3 .然而,关于表见代理,我国民法上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没有效力的行为。 当然,那和无效的行为不同。 这是因为会被公司追认。 因为当时的行为人虽然没有公司代理权,但看起来有代理权。

4 .结果第三方相信他有代理权,进行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活动,但这种行为,并不合法有效。 因为事后,如果公司或者企业不追认,就应该自己承担责任,追认的话,这个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第二,这种行为的法律地位不同。

1 .通常,职务行为的行为没有法律地位。 因为那个时候他和那个企业是法律的主体,只是他是企业的代表,这个时候没有任何委托代理之类的关系,只是一个员工在做自己的职务上的事情。

2 .但是,表见代理是不同的。 表见代理和公司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它是代理的身份,工作时是独立的主体。 但该主体与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委托或代理协议,代理行使公司所有权,帮助公司履行各种义务,因此该法律地位相对独立。 前者的法律地位是从属关系,不能单独认为是民事主体。

3 .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比较容易区分。 因为不同性质的行为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例如,职务行为不需要承担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所有事情都由公司承担。 但对于表见代理来说,公司可以选择追认,也可以选择不追认,如果不追认,当事人自身就需要赔偿损失,所以这个责任比较大。

以上是关于职务行为和表现代理的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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