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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有哪种情形严重

故意被视为我国刑事案件中比较严重的伤害他人身体、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 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严密监控案件证据。 故意伤害罪的无罪辩护中就有这种情况啊。 下面的编辑会为你解答。

一、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

为了保护正当防卫国、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可以根据量刑起点,根据伤亡结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不超过基准刑2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1)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致;

)2)对被害人过失犯罪或者矛盾激化犯罪负有责任的;

(三)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称“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残废、破坏容貌的;

2、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严重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除上述几种重伤外,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在损伤过程中危及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有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

法律依据: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称“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伤害他人,但被害人受到伤害后,未能得到及时或者有效救治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殊残忍手段”是指故意使他人严重致残毁容、挖人耳目、砍掉他人双脚等使用特殊残忍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四)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分清故意伤害罪和杀人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能是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造成他人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的,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 .划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过失伤害罪是主观上的过失,且法律要求应当造成他人重伤才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是主观上故意的,造成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还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 例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造成重伤或死亡的规定,刑法关于抢劫造成人重伤或死亡的规定等,都属于刑法的特别规定。 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可以为其辩护。 根据其案件的独特性和案件的真实性、案件的实际发生情况、案件被告人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果进行正当防卫辩护,并被法院采用,案件被告人可以免除处罚处理。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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