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强奸未遂和犯罪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强奸未遂和犯罪终结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未遂和犯罪终结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1、发生时间不同。 强奸未遂只能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发生。 强奸中止可以发生在着手准备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

2、违背个人意愿的对象不同。 强奸未遂是强制的,但强奸中止是自动防止犯罪的结果。

3、处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已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成功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轻,也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罪。 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强奸未遂罪的定义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理由失败的,犯罪未遂。 ”的规定。 从这个正义可以看出,犯罪未遂有三个特点。

(一)罪犯已着手实施犯罪

这一点是与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着手实施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毒的行为等。 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就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不成功

有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的条件没有全部满足。 这一点是与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没有成功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没有发生罪犯想要的结果。 例如,杀人犯没有杀人,但把人砍成重伤,造成了残疾等。

(三)犯罪不成功,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理由

这是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没有成功是违背罪犯意愿的。 未遂的原因有多方面,有受害者的抵抗和第三者的阻止,也有罪犯因大雨灭火等,有自然力的阻碍。

以上三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比犯罪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小于犯罪后不久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未遂犯,即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施强奸行为在此时对特定妇女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如果置之不理,导致强奸中止,被害人被起诉,此时实施强奸行为的主体将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因不愿接受处罚等原因停止犯罪的,强奸未遂即使被起诉,处罚也较轻。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