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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

一、福建故意破坏财物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故意破坏财物罪是指故意破坏或者破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每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故意破坏公私财产。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破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故意损毁财产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三十三条[故意破坏财物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损毁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聚众三人以上公然破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不能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情形

《刑法》第275条规定,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故意破坏财产; 财产应当是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缺少以上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不能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 例如,破坏的是破坏自己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尽管故意破坏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能按本罪定罪处罚。

四.故意破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都是侵犯财产的性犯罪,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也成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但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前者的目的是破坏公私财产,使其部分或全部失去价值或使用价值; 后者的目的是通过破坏机器设备、伤害牲畜或采用其他手段,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 前者破坏的是公私财产后者破坏的一般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械设备、耕畜等生产资料。

五.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处罚标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故意毁坏财物既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又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定,如果有相应行为还达不到立案的标准,最后的判定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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