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哪些开庭审理基本程序是什么呢

开庭审理是指在法院主持下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对诉讼案件进行法庭审理并作出相关判决的行为。 为了顺利完成开庭审理,我国法律对参加开庭审理的人员和开庭审理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开庭审理人员的构成是什么? 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请律师编辑解决这两个问题。

一、开庭审理人员的组成是什么?

法院开庭时,一般需要以下人员出席。

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2、原告方:原告、原告代理人/辩护人、原告代理人律师。

3、被告方:被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代理人律师。

4、其他涉案人员:涉案证人、检察院、旁听人员。

二.开庭审理审判员对审判行为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严肃审判纪律,维护法律权威和人民法院尊严,审判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审判规则:

1、精神饱满,态度认真,不能萎靡不振,不能戏耍。

2、穿戴整齐,不得化妆、佩戴首饰。

3、一律穿应时裁判制服,衣服、帽子、领带颜色一致,帽子小,肩章整齐; 入座后,把帽子放在左前方,帽子稍微向前。 不能把制服和便服混在一起穿。 不能穿衣服、敞胸、穿鞋、扯袖子、缠裤腿。

4、一律关闭携带的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

5、按时到庭,按时开庭,不得无故延误开庭时间。

6、审前不准喝酒。 审判过程中不得吸烟、喝水、吃零食、吐痰。

7、不能在法庭内自由走动。 不能中途退庭。

8、审判时语言应当规范,不得对诉讼参与人称呼法定称谓或名称,不得称呼其职务、职称、小名或称谓。

9、宣判时,必须起立。

10、未经许可,非本案审判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开庭审理基本程序

1、审判开始。

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

书记官发表仲裁庭纪律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依次检查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并将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官名单,询问当事人有无对本法院组成人员的回避申请。

首席仲裁员公布事件经过。

2、审判调查。

调查首先按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如有第三人,再由第三人陈述。 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法庭调查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 调查的顺序一般如下

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证人出庭时,仍按被诉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 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有权向证人提问,证人有解释和补充证言的义务。 证人不出庭的,仲裁庭如实发表书面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外,法院应当出示。

宣读鉴定结论。 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

宣读笔录

听取被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

3、仲裁庭仲裁。

经过审判调查,案件已经调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再次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结束仲裁程序。 调解不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协商判决。

4、休庭合议和裁决。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协商裁决。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写出。” 仲裁庭协商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迅速返回法院,发表仲裁裁决。 仲裁庭对难以作出结论或者需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应当宣布延期仲裁裁决。

以上,开庭审理员的构成是什么? 另外,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等等,这是给律师小编的你的解答。 开庭审理是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的最重要一步,开庭审理后将进行诉讼案件相关判决,开庭审理应当在人到齐的情况下进行。 如果对开庭审理有其他疑问,请登录律师网站进行咨询。 希望编辑的介绍对你有帮助。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