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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法规

四川大众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对证据真伪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申请人应当提前缴纳鉴定费用。 关于收费标准,四川省有相关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下一篇文章中理解吧。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省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制定《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按照不超过《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征收。

第六条未列入《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省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鉴定工作成本

(二)司法鉴定工作难度

(三)委托人承受能力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六)接近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有关行业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请求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复杂、困难、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除委托人同意书面另行支付外,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当由鉴定机构承担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载明。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资料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实际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载明。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不当费及劳动错误损失等费用,可以不在司法鉴定费用范围内,按照双方协商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原则上支付委托人的费用。 当事人支付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收据上载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司法鉴定人不得擅自向委托人或者有关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其他有关费用的,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者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者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

第十三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免除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适当核减或者免除相关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定价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事务所显著位置、司法鉴定机构官方网站等公布本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机关司法鉴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其他收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纠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本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法律界人士局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了司法鉴定收费原则,即以市场指导为主,政府调节为辅。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的情况和纠纷的解决方法。 申请人认为鉴定收费过高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法律手段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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