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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罪

在生活中,非国家劳动者受贿,非国家劳动者就要受受贿罪。 你知道构成犯罪的,应该如何为自己辩护,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为目标吗? 请律师小编为你整理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词。 请作为参考。

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受贿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徐xx亲属的委托,委托我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对案件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审判情况,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事实,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和本案相关证据,被告人许xx已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徐xx犯有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没有异议。

但是,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在法庭上讨论。

1、本案中,徐xx主观恶性小,不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就本案而言,许xx虽然收到了万余元的物品,但对申请设立4S店的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青年汽车集团公司的规定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被告人并没有因为收受利益而牺牲公司的利益,在财产方面青年汽车公司也没有什么

法律规定谋取利益无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是谋取利益,但辩护人认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在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是有区别的。 因此,被告人许xx获利,但违反公司规定未予审查。 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个情节。

2、许xx的罪刑与原判决的罪名相同,根据199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数罪并罚。 但辩护律师认为,这种情况的数罪和惩罚比其他类型的数罪和惩罚更严厉。

就本案而言,许xx在2009年7月20日的供述中承认已收受四方公司毛衣,证人李xx (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2009年4月21日的陈述中也提及已将毛衣、手机、电脑等送给本案两被告人的事实徐xx、崔x等人案一审判决为2009年11月20日,终审判决为2010年6月18日。

因此,辩护人认为,许xx对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在前案判决前被发现,至今移送审理,对许xx不公平,假设本案中17370元的犯罪金额可以在前案(前案许xx的犯罪金额为115.66万元)中审理但目前作为犯罪遗漏数罪并罚,可能会发生大致相同的犯罪事实,导致犯罪金额因诉讼程序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罚,违背了刑法犯罪相适应的原则。

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考虑。 谢谢你。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词,每个人的犯罪情况都不一样,仅供参考。 如果有什么疑问的话,请打电话咨询律师网站上的专业律师。 他们会竭尽全力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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