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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单位犯罪吗判几年

一.以贷款诈骗罪为单位犯罪吗?

不属于。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犯罪分子串通提供诈骗贷款援助的,应当是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以超过抵押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较大的

二.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以诈骗贷款罪来讨论。 在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时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其原因也很复杂,有时由于经营不善或市场行情波动,营利计划不能按时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过失,但由于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因此不能以本罪认定。 本人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偿还能力,有不能在期限内偿还的情况。 这种情况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方式获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区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 部分贷款人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还不上,申请贷款时有夸大交易能力、撒谎等情节,到期还不上。 这种借贷纠纷,很容易与贷款诈骗混淆,区分两者的边界应掌握以下四点。

)1)发生到期拒付结果的,确认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已经存在,行为人是否知悉。 对不能交易尚不充分理解的,到期不还的,不认定为诈骗贷款罪,应当按贷款纠纷处理。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看贷款是否积极用于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贷款确实用于规定项目的,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故意,表示不应按本罪处理。

)3)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还款。 如果没有口头承认还款、实际主动集资准备归还的行为,就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如果不赖账,就未必没有诈骗故意。

)4)综合考察这些因素,多方通过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推导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公民的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所以在进行消费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贷款。 这样,办理贷款时也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关资料。 如果贷款人不按规定时间偿还贷款金额,贷款就会过期,严重者还会影响公民的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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