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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有以下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2、准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有以下三种类型。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有两个基本特征:

贪污罪主体所属机关的性质,应当是国家或者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上述国家(或者国有)机关委托或者派出的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应当是从事公务的,不包括从事劳务的。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贪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从事公务的,在工作中由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三类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财产都属于国家,才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均属于国有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由国家组织成立,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非营利社会组织,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即国有单位受非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

(四)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

结合以上介绍,应该明确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行为人自身必须具有这样的身份,才能被认定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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