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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疾病罪怎么判

性病传播罪是指一般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性病,故意卖淫、嫖娼等行为,向他人传播疾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性病传播罪依法受到刑法责任的追究,但在法律实践中也对每个案件有不同的区分。 “性病传播罪会减刑吗? ”问问律师的编辑吧。 这个问题给大家以具体的解答。

性病传播罪能减刑吗?

一.什么是传染病罪

性病传播罪是指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性病传播罪能减刑吗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则,经过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功绩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要贡献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原审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

在犯有传播性病罪的罪犯中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判决情况,可以获得作出判决的机会。

三.传播性病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1、行为人是否患有重症性病。 目前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20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被认定为性病的有10多种。 其中属于危重型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 卖淫或卖淫的人,患重症性病才可能成为性病传播罪。 患性病的,如果不是重症性病,就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是否客观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行为人实施以自己的肉体换取他人淫乱,或者以金钱换取他人的肉体提供自己淫乱的行为的,有可能构成性病传播罪。 行为人因夫妻生活、通奸、恋爱等违法性关系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性病传播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 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是否主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行为人虽患有严重性病,但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是被迫而非自愿的,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也不构成性病传播罪。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侵害对象不同。 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对象是双重对象,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健康。

2、行为表现不同。 传播性病罪应当采取卖淫、嫖娼的行为形式。 故意伤害罪一般采取暴力等行为形式和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可能是为了赚钱,有的为了满足淫欲,有的可能是以卖淫、嫖娼传播性病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只是意在危害他人健康。

需要确定传播者是否患有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者是否有卖淫行为,传播者是否知道自己有重大传染性疾病。 也就是说,判定性传播罪主要是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性传播罪有减刑的可能性,例如在服刑期间立过重大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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