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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案例分析题

目前,绑架罪时有发生,法院对绑架罪的认定非常繁琐,对于初学法律的人来说,如果单纯阅读法律条文进行评估分析,很可能会出现判断错误,以下是绑架罪案例的理解。

绑匪的案例

被告人甘某,男,1968年12月31日,居住XX省XX市,回族,中学文化,逮捕前XXXXXX号,无职业。 因犯盗窃罪、脱逃罪,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999年1月12日因病就医3个月后逃跑。 现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关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999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甘某伙食费晚逃至x、白x、周XX (均被判刑) XX市XX区昆山中路27-2号楼下,将被害人范XX绑架至XX区北三台子一居大厦,并将这笔钱次日14时许,被害人范XX的妻子马XX在XX区XXX酒店附近将3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甘某,随后周永刚、迟x、白x将被害人范XX释放。

1999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甘某伙食费晚x、白x、周XX逃进XX市XX区北五经街1号胡同,企图绑架被害人李x,因被害人反抗,未能成功。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甘某对被指控为绑架罪没有异议和辩解。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甘某伙食费晚x、白x周XX (均被判刑)将被害人范XX尾随至XX市XX区昆山中路27-2号楼下,持枪绑架至XX市XX区北三台子一居民楼,并将这笔钱次日14时许,被害人范XX的妻子马XX在XX市XX区XX酒店附近将3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甘某后,迟交x、白x、周XX将被害人范XX释放。 被告人甘某分得人民币10万元,被挥霍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范XX,1999年7月19日下午5点10分左右,我下楼取车,准备和朋友去吃饭。 我正要发动车子,后门同时被打开,两个人走了进来,用各自的枪顶着我的头,说不要动。 否则,揍死你,车外还站着一个人,手里也拿着枪,顶在车门上,不让我出去。 后面右边的人让我从座位中间爬到后面的座位上。 然后他用黄色胶带把我的双手、眼睛、嘴巴粘在一起,把我推倒在后座上,外面的人上车,把车开走了。 两三个小时后,车停了下来,其中一个人背着我来到一楼左边的房间。 房间里还有一个人。 后来,他们把我扔在单人床上。 我问了发生了什么,他们说是等上司来了之后。 等了大约一个小时,他们来了一个叫老板的人,拿着椅子坐下来和我说话,老板问我,你知道你要找什么吗? 我说了我不知道。 老板说找你就要你的命,你想要命就得拿钱。 明天中午12点之前不拿200万美元就死了。 之后,老板打电话让我筹钱。 给媳妇打电话说欠朋友的,让他准备钱,明天早上去拿。 第二天上午,我给妻子打了三次电话,问她钱准备好了吗? 最后妻子说最多只能做30万。 那个上司说30万也可以,让他送到XX酒店,他们去拿,去了三个人,剩下的两个人看着我。 下午3点多,老板等三个人回来,说钱拿走了,放了我。 三个人开车把我送到一个地方后,他们就走了。 我撕开胶带一看是工会大楼后面的小区,然后我开车回家了。

2、被害人妻子马XX证实,1999年7月19日晚10点30分左右,妻子范XX给我打电话,说他欠别人钱,让我准备了现金。 第二天早上8点多,XX又给我的手机打电话,钱准备得怎么样? 因为当天银行的千年虫问题不能出钱,所以我只能出钱。 XX和我打了几次电话,快12点了。 我要贴钱到30万。 对方给我打了电话,带我去了XX酒店。 很快,对方又打电话让我下车,再次用平板车去医大门诊部,然后带我去了红旗广场、新世界、南国美食城等地。 车开到老鹿鸣春酒店附近的时候,对方说看到了我的车,帮我打开了窗户。 车停下来后,我看到路边隔着护栏的人行道上有人,就把钱给了我。 然后他

3、共犯供述缓慢(1999年7月,甘某称我开着一辆白色奔驰很有钱,想绑架他筹钱。 我同意了。 然后甘某找了周XX、白x,一直跟着那辆奔驰车到八经附近的通讯店,一直跟着到第四人民医院附近的小区,后来看到车子停在那里,车主不见了。 我在等你。 过了一会儿,车主下车,他刚进了车,甘某就从后面进了车,我堵在前门,我们用枪把他逼到后面上车。 甘某用黄色胶带绑住那个人的手脚,遮住了眼睛。 白x开车,我坐在副驾驶座上,甘某用枪逼住了那个人。 周XX没有上车。 我自己坐出租车去的。 就这样,我们开车去了北三台子甘某租的房子里。 在一楼。 后来,我们把它放进了房间。 甘某和他说话,然后甘某给他打电话到家里要钱,不能报案。 说是借别人的钱。 第二天下午,白x回来说钱到手了,甘某就让人把人和车拿走,我们三个人把那个人和车带到工会大楼后面的小区,人家有车都扔哪儿了。 回来后,甘某说拿到了30万元,给了我们每人5万美元,剩下的他留下了。 共犯白x、周XX也作出了上述供述。

4、被告人甘某供认罪行。

1999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甘某伙食费晚x、白x、周XX (均被判刑),溜进XX市XX区五经街1号一巷,企图绑架被害人李x,因被害人反抗失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李x,1999年12月17日下午3点多,在XX区北五经街1号,朝公司走去,看到一男青年在骑自行车。 当他看到我的时候,他把右手伸进上衣里,塞进怀里,向我走来,用白枪逼住我的太阳穴。 这时,又来了一个男青年,用白枪压着我的头,边上停了一辆微型汽车

2、共犯供述缓慢(1999年十月下旬左右,甘某来找我,说移动站附近有人有钱,干了他,我说行。 然后我们几次和那个人一起,才知道这个人叫李x,是XXXX公司的人。 12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我和白x、甘某、周XX一起开着一辆白色的小货车一直等到发斯特公司门口。 下午3点多,李x回来了。 周XX在十字路口放哨。 我在汽车内,甘某和白x过去把李x逼得走投无路,拽进了汽车。 李x大叫着坐在地上,旁边楼上有人问,往楼下跑,我们一看到就跑了,车也扔在那里了。 共犯白x、周XX也作出了上述供述。

3、被告人甘某供认罪行。

被告人对某犯罪嫌疑人犯绑架罪,决定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原审余刑7个月零24天并处执行,执行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在这起绑架罪案例中,绑架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都有比较清晰的阐述,绑架罪活动是当今社会的一种恶劣犯罪活动,对整个社会产生极坏的影响。 绑架罪往往与诈骗勒索等犯罪活动难以区分,对绑架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通过法律条例来判断,而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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