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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是怎样的行为

在合同诈骗罪中,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重要,关系到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能否成立。 那么,非法占有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请律师主编做以下解答,供大家阅读。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从合同诈骗罪的罪状表现来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中载明的构成要件,属于该罪的责任要素。 那么,非法占有该如何认定呢,请看以下的介绍。

一.合同签订前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实的行为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规定的欺诈手段。 使用刑法规定的欺诈手段,原则上应当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和《纪要》“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前,应当隐瞒无返还能力的真实情况,谎报虚构单位或者他人的名义,原则上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这种行为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与行为人订立合同的原因,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交易能力

履约能力包括合同履行的现实性和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考虑市场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因素和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投资因素,经济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风险。 但是,只要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就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践中,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财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可以推定没有与债务相称的固定资产或者其他可靠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虚假担保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十分不必要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然会实施诈骗行为,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应当推定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原则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行为人有充分证据可以推翻“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的,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订立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订立合同后的实际履约能力也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但由于时间节点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此时应当承担履约义务,因此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判断取决于行为人的实际履约行为。 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后,总是积极创造条件履行一切合同义务,即使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达到合同目的,行为人也承担违约责任。 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继续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携款潜逃的,隐匿财物的……这些行为,行为人虚假象征性地履行部分合同或者原本履行合同表明合同履行不现实,也失去了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由此推定行为人没有履约诚意,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行为人对取得的财产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履行合同的理由难以说明,或者“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继续订立履行合同的”真实性难以判别的,根据行为人对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分情况因为,行为人对财物的处分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人在非法取得资金后逃跑的,乱收费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帐簿或者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价款、定金或者担保财产逃跑或者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行为的

因此,合同诈骗罪应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交易能力、取得财产的处分情况等方面判断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律师网站上的律师,为他们提供更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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