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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哪些内容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在我国通过不合法渠道筹集社会公众资金的,情节恶劣。 也就是说刑法包括非法集资,对其形势规定了具体罪名,但很多人不知道。 非法集资罪包括什么罪名?

一.与非法集资罪有关的罪名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罪三项罪名。 其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较少。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金额较大”。 这一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有明显区别。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两者之间犯罪构成存在明显差异,且社会危害性悬殊,导致判处的刑罚存在较大差距。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会危害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以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集资的主要目的不是经营活动,而是浪费、携款潜逃和违法犯罪活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也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二.法律规定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备程序。 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未作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性质,对案件复杂难以性质认定的案件,可以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性质认定。

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吸纳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纳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置之不理。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有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非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置之不理的;

(二)以吸纳资金为目的,吸纳社会人士为内部工作人员、吸纳资金的。

就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归集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够及时退还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有关财产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被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是违法所得。 用吸收的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红利等回报,以及支付给支持吸收资金人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支付的回报可以折现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化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明知并收受他人为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产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来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扣押、扣押、易冻结的贬值或者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相关财产,可以在诉讼终结前按照有关规定出售、拍卖。 所得价款由扣押、扣押、冻结机关保管,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扣押、扣押、冻结的有关财产,一般应当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产未全部归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集资金额比例返还。

在证据收集问题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话语证据的,应当提供收集到的集资参与人话语证据和依法收集并经核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结合审计报告、网络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集资金额等犯罪事实。

民事案件有关处理问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有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或者执行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事实相同或者申请执行的财物为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跨地区案件处理问题对跨地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分别办理的区际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要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有关财产,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主编可以明确告诉大家,非法集资行为确实涉及一些具体罪名,但不是非法集资罪。 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非法集资行为类型的犯罪。 具体也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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