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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二审开庭后可以撤诉吗怎么办

一、刑事上诉审可否在开庭后撤销上诉?

刑事上诉审上诉审开庭后,不得撤销上诉。 这是因为此时检察工作已经到了尾声,为了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即使是原告也不能提出撤诉的请求。 在案件审理的其他阶段,原告如果想撤回,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

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上级法院裁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一抗诉的法律效力只能引起再审,而不能影响此后的再审程序。 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中平等,再审中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有原告和被告,不包括引起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 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被告的诉讼权利与一审相同,原告有撤诉的权利。

二、公诉案件可以撤销吗

公诉案件不得撤销控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明显,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无遗漏犯罪或者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被起诉的案件,变更管辖的,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补充搜查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不需要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同时扣押、解除冻结。 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不起诉人和他所在单位。 被不起诉人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请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考虑。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起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核决定告知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应当通知不被起诉的人,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起诉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法院,受理此案的是检察机关。 此时,只要不是公诉类型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撤销起诉,但对应当开庭宣判的,原告想要撤销起诉,检察机关也不受理。 此外,此时原告涉嫌故意戏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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