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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意思

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生命就有其他可能,所以宪法对生命权规定得相当严格,那么宪法的生命权是如何界定的呢? 生命权是人的生活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也将成为空谈。 生命权属于个人,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 下面的小编向大家介绍。

我国现行宪法在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及其他章节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作为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没有宪法解释,也没有宪法解释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没有保护生命权,只是没有使之上升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 如果必须寻找生命权的依据,根据学理解释,宪法第33条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作为法律承认生命权的依据。

宪法》第38条——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

宪法第13条——继承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第41条——申诉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立法将生命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来保护,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无可替代、不可逆转的,是人的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是针对人的根本利益,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作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在民法上,它通过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被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得到积极维护,从而保证人的生命活动的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根本人格权,在保护自然人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是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人格权都是以公民生存为前提的,一旦公民生命权受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其他人格权也将不复存在。

国家生命权的保护取决于权利本身的复合性,传统理论认为生命权是对抗国家的权利,但更需要国家的积极行为和保护。 但是,这种保护不是无限制的。 拥有生命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这一权利,如果更大的利益与生命权发生冲突,生命权的运用将受到特别限制。 一项权利要受到国家的保护,宪法保护是首要条件。 因为宪法调整国家权力机制,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保护人权”条款内涵不清的前提下,用宪法解释来解释该条款,从而确定生命权受宪法保护是国家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的前提条件。

在国家生命权的定义中,生命权是人民最根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将成为空谈。 如何更好地保护生命权也是国家探索和人民追求的主要内容只有重视生命重视生命权的人民才能生活得更好国家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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