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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案件在目前的诉讼案件中不少,但一些刑事诉讼案件毕竟不合理,以侵害他人行为告终,损害了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在刑诉中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根据事实掌握情况,依照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以下,和小编一起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损害的,依法应当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由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造成损害的,被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刑诉中申请国家赔偿的七种情况

一事务机关决定停止侦查赔偿请求人的

二是撤销取缔、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决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办案机关超过一年不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30天以上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予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起诉案件依照撤回作出处理。

三.谁作为赔偿机构

最后将有罪不罚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检察机关又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审判机关定罪的,公民最终确定无罪的,实践中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存在不同的认识。

《解释》为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明确以有罪方式最终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审判定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宣告无罪的,一审判定有罪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

刑事诉讼涉及的案件普遍较严重,但由于公安机关误判非法逮捕当事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损,身心严重受损,长期与社会脱节致使个人无法继续生活。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保障个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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