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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代理词还是辩护词

一.刑事被告的辩护代理语有哪些内容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韩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本案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进行辩护,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案卷,与被告见面,进行必要的调查,从而对本案进行概括性的说明另外,经过刚才的审判调查、证据,辩护人对本案的本质有了更全面、客观的理解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过失死亡罪没有充分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而未预见或者预见而从轻或者避免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从我的事实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既不构成过失死亡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本案的发生是意外事件,理由如下

1、韩某对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不可能的,不应预见。 本案中,韩某系XX省XX县XX乡人,住在XX市XX区XX村,在此靠批发馒头维持生活。 韩某与刘先生互不熟悉,两人开始工作是繁重的劳动,所以韩某从事这种工作的人的心脏有问题,并没有特别注意。 此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谈话得知,2010年9月6日上午8时许,两人发生争执时,韩某只是推了小刘一把,其推法并不太有力。 这一点从法医学鉴定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 以普通人的智力水平,轻轻按压不会造成危害对方的结果。

2、两个人的事以前发生过一些纠纷,小刘先打了小韩一巴掌,然后小韩又打了回去。 由于事件发生原因,被害人刘先生是主动人,被告韩先生是被动人。

3、检察指控明显证据不足。 此案经法医鉴定,右心室表面少许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断裂,胸部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未见明显损伤,呈“控死”状态(即身体部分轻微,对正常人无致命刺激或经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刘先生的死亡是韩某的暴行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辩护人判断证据不充分。 本案发生在两人发货馒头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随后被害人刘先生先扇了韩某一巴掌,随后韩某予以回击。 在韩某动手前,两人已经发生冲突,尸检未发现明确原因,无法证实刘某的死亡是此前的冲突,还是韩某的推搡。 另外,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在见到韩先生前几分钟是否遭遇过其他冲突。 因此,检察院的指控显然没有充分证据,不能成立。

4、被告人韩某现年40岁,以批发馒头为生。 韩某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肩负着照顾一家老小的重任,一旦受到处罚,韩某一家的生活将变得困难。 在此希望法院考虑到上述辩护意见,对韩氏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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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我国发生刑事案件后,相关被告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相关辩护。 相关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件实际情况,对此类案件进行相关辩护。 为保护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院将根据相应情况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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