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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用

按治疗医疗事故对患者人身损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支付凭证,但不包括原发性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支付。 更多:医疗费用核算的具体标准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不低于发生医疗事故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更多:误工费的具体计算标准

三.住院膳食补助费

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职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更多: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计算标准

四.陪护费

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更多:护理费具体计算标准

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按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月后最长赔偿30年; 但60岁以上的,15年以下; 年满七十周岁的,五年以下。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七、殡葬费用: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殡葬费用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供养且无劳动能力者为限,按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未满十六周岁的,赡养至十六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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