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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庭审的程序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起诉审判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议院组成人员

(二)再审决定书申请书副本于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于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告知备查文件。

(三)将再审决定书或者上诉书的副本在开庭前30日送达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辩护人或者可以指定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辩护人。

(四)最迟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最迟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备查。

(五)开庭时间、地点提前七天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七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案件,开庭7日前前期公布案件经过、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其他法律依据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裁定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再审或者抗诉书后,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以及提押票等文书进行提押。

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定后,可以暂缓审查。

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未被羁押,确需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定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失踪或者收到抗诉书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被告原审(原审上诉人)在案件后重新开始审理。 超过两年仍不知下落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的复印件、照片。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辩论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和新证据的副本、照片等证据。

第十四条辩论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可以在人民法院通知开庭前,提出新的证据。 开庭后,人民法院除有利于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外,不再接受新证据。

第十五条开庭审理前,全体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什么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服刑期间是否重新犯罪,减刑、有无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况

第十六条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查明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笔录制作后分别由其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七条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的,由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起诉理由。

第十九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作出陈述。 合议庭对双方没有争议,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汇总、确认。

第二十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进行法庭调查和讨论。

第二十一条在审判长的指挥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依据定罪量刑的证据举证。

第二十二条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先由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检察院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检察机关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首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表发言或者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表发言或者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举证、讨论情况,在法庭上公布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再审判决宣告无罪,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宣布判决时,合议庭应当告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公民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不服或者认为量刑准时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刑事起诉。 这是法律允许的,目的是保护司法的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起诉程序复杂,需要注意的情况也很多,当事人要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处理,避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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