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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主要有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处理他们的纠纷时也有一定的区别。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有什么不同呢? 以下,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有什么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统一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出具《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承包人取得的承包经营权。 可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土地使用权范畴,发包人对发包的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在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土地要求不同承包人或者任何一方向同一承包人发包的,显然事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必须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哪里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承包方土地使用权人地位确定后,承包经营合同具备民事诉讼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这一合法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发包人对发包人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发包前发包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具备发包人资格; 第二,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取得(政策、法律、合同)。 合法获得承包经营权,即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的层面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

它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当谈及主要依法调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的层面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调整和规范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意味着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平等协商和自治,主要依据合同法行政法上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民法上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只有调解权,没有裁决权。 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不作为土地所有权案件受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可见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纠纷,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在审理涉农家庭承包纠纷案件时,对于经常遇到承包经营权冲突的现象,应在法律适用中加以具体区分。 两轮承包后,当事人未取得两轮承包经营权,由此发生的纠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可以纳入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范畴; 当事人已经取得两轮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发包人所有的,由两轮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相关纠纷和冲突不得纳入土地使用权纠纷范围。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规定确定一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土地使用权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使用权承诺纠纷的区别,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在概念上存在差异,在处理纠纷时也要注意有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处理时,请先判断纠纷的类型,并就更多的相关问题咨询律师江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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