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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不予受理情形有几种情况

一.自诉案件不受理的情况有几种

刑事起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失踪的

(四)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回控告后,又告诉他同样事实的。 但是,因证据不足而撤销的情况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的,对同一事实重新告知。

(七)民事案件终结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不需要进行告知处理或者其他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轻微伤害案件、侮辱他人诽谤案件、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件、重婚案件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家庭虐待案件、遗弃案件等。

二、自诉案件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申诉案件的申诉条件。 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一)有合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犯罪行为直接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不教书或者因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任教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自诉人起诉引起,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干预,因此没有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自诉人起诉时,应当明确指控的对象。 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案件不成立。 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 这包括指明指控的罪名,以及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刑事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通告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持有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011

(四)被害人有证据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被起诉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受投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居住在我国港、澳、台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在我国港、澳、台,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传达的,应当出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返乡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控告不受理是自诉案件中的一大原则,但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对首次处理的自诉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先行调解。 当然,自诉者也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但请注意,如果是第三类自诉案件,法院不能调解,但允许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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