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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客观表现为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税,少征税,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规定看,徇私舞弊不征收、少收钱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少征收,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在客观方面徇私舞弊,不征收或者少征收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徇私舞弊。 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进行。 使用职务的航班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一项权利。有关职务的便利条件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

二是必须有不征收、不征收税款的行为。 应征金(种类、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税法具体规定进行。 徇私舞弊不征收或者不征收税款的行为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例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税款缴纳、返还、补缴、退税、评税、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 税务工作人员在上述各环节违反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办理虚假税务登记,涂改帐簿,伪造完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额等徇私舞弊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为不作为犯罪,“不征收”为不作为,征收一部分“少征收”,但有一部分应当征收的未征收,未征收的部分,“不征收”也为不作为。

三是不征收、不征收税款的行为必须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在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依照1999年9月16日高院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 (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 )徇私枉法,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止征收、减税或者免除,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收、不征收税款,累计国家税收损失10万元

2 .徇私舞弊不征收,应纳税额不足10万元,但有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不征税、少征税的行为,必须造成“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所以本罪是案犯。 对不多次征收或者少征收的应税税款,未经处理的,不论不征收或者少征收的对象是否为同一纳税人,不征收或者少征收的应税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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