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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毁坏林木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破坏林木的具体罪名是两种常见罪名:砍伐森林罪和砍伐森林罪,具体如下。

采伐森林罪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中有规定,具体为违反国家相关森林保护政策,以非法占用个人为目的,即主观上具有将他人、国家、集体所有森林归类为自有的主观故意。 具体行为是擅自砍伐国家、个人、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涉案金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刑法司法解释,对数量的要求可分为两类。

(一)在规定林区,擅自砍伐林木容积二至五立方米或者数量达到幼树一百至二百五十株。

)2)在非规定林区范围内,擅自盗伐林木大道容积一(二点五立方米或数达幼树五十至一百二十五株。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者更容易违反砍伐森林罪而不是非法占有(不牟利)的主观故意。

采伐森林罪在《刑法》三百五十四条中规定,具体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林木保护法规,未经有关林木主观部门同意或者核发许可证,或者持有许可证的,未按照规定合法采伐林木。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采伐森林罪的最低立案标准是面积达到10至20立方米或者数量达到幼树的500至1000株。 超过这个标准就是重大事件或者特别重大事件。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区分森林采伐罪和森林采伐罪的焦点通常是被采伐的森林属于个人或其个人所属的集体,或者属于他人、其他集体、国家。 前者属于森林采伐范围,后者属于森林采伐范围。

在这两项罪名认定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主观故意的判断。 很多时候,困扰大家的问题是,不打算破坏林木,怎么定罪,可能怎么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考虑的“无意识”不是刑法中讨论的故意。 日常生活中的无意识通常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恶意,行为时是否预见到违法后果。

但刑法中讨论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现在所做的行为,是否存在行为上的认知错误。 这样的认知错误,在刑法上被称为过失,在一些罪名中过失不被判定为违法行为。 像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一样,构成犯罪,首先要有认识到自己实施了滥伐或盗伐的行为。 而这种意识只需要达到社会公众认知的水平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本人一定要有切身的意识。 这也是为了避免行为人以主观上没有意识到为由开罪。

因此,即使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无意识的无心之失,其行为也需要客观分析。 判断行为人本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主观故意,使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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