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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范文

刑事辩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它涉及行为人是否定罪的量刑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需要从犯罪事实、证据等方面着手。 以下,请和律师主编一起看详细情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受赵XX先生委托,任命本所郝兴利律师为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 律师受委托实施阅卷,会见被告人,在与被告人家属多次沟通的基础上,辩护人基本知悉案件事实。 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提请议院斟酌。

辩护人对被告人起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

在本案中,公诉方控告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鉴定结论。

辩护律师认为:

一.受害者不清楚陈述事实。 受害者对自己被打的经过做了如下叙述

2008年笔录中写道:“赵XX的儿子朝我左脸打了一拳,又在我左脸靠近耳朵的地方打了一巴掌。 ”。

2009年12月20日的笔录显示:“赵XX打了我的左耳前,但我不知道是打了拳还是听了。”

2011年6月3日的笔录:“赵XX用拳头朝我左脸打了两三拳后,我被打倒在地。 ”

根据上述笔录,受害者是被拳头打还是被巴掌? 打的部位是左脸还是左耳?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作为案发时自己的亲历者,对自己被殴打经过的陈述应当具有客观性、唯一性,本案中被害人陈述事实,但不足以作为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证据。

二、本案证人管某的证言不可信。

证人管XX的3件证言前后矛盾,无法证实本案的案件事实。

1、管XX在案卷中有这样的证言:“2008年10月14日中午11点,从门缝里看到赵XX用手扇XX耳光打在耳朵上,……又出来了很久,我把XX从照片墙上拉了起来,她浑身是血”

2、2009年3月14日,管xx询问笔录。 “2008年10月14日上午,我在赵xx家玩。 …赵xx的儿子朝着赵xx妻子的脸打了一巴掌。 赵xx的妻子脸色苍白地倒在地上,躺了两分钟才爬起来,来到派出所。 ”

3、2011年6月13日,管XX询问笔录。 “我看到这个青年用拳头朝XX的头和脸打了两拳。 这时,赵XX的妻子看了我一眼,我吓得提着桶回家了。 我不知道他们在里面怎么打。 ”

辩护律师对上述三项质询笔录有以下疑问。

1、“赵XX用手扇了XX耳光,扇在耳朵里”,是“一巴掌打在脸上”,还是“朝头和脸打了一拳”。

2、是“被XX打的脸沾满了血”,还是“脸发青”?

3、“看到证人从门缝里打人”,还是“看到证人在被害人家玩”?

4、被害人被打后,是“证人管理XX并拉起来”,还是“被害人躺了两三分钟后自己爬起来”?

因此,辩护人认为,该证言对案发时打人的经过和场景的描述,逻辑极为混乱,前后矛盾,无法确定案发时的事实经过。 希望议院就此证词慎重斟酌。

三、鉴定结论(包括病历)疑点较多,无法证实被害人耳膜穿孔系被告人殴打所致。

1、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两份病历(青岛市立医院病历和城阳人民医院病历),本案均缺失,案卷中只有城阳第二人民医院病历。 缺少这么重要的证据,我不能接受。

2、病历显示,被害人2008年10月15日入院至2008年10月31日为住院期间,若被害人耳膜穿孔的诊断日期为2008年10月18日,其诊断应该出现在住院病历中,但文件资料显示被害人耳膜穿孔的诊断出现在门诊病历中

3、被害人住院病历中长期医嘱单显示,被害人10月15日入院治疗,16日至31日基本未接受治疗的病历中完全没有耳膜穿孔的检查、诊断过程记录、耳膜穿孔的治疗记录。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受害者的伤情应以首次到医院就诊时为准。 根据城阳第二人民医院病历,10月15日,即案发次日被害人左耳无明显异常,推测案发时被害人耳膜无出血穿孔。 城阳区第二医院的病历真实吗? 案头鉴定结论是否与被告人有关,还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证据。

四、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1 .城阳第二医院病历显示,事发当天,被害人左耳无感觉。 10月18日(事发后第4天),受害者左耳麻木。 耳膜受外力损伤穿孔出血时有感觉,第四天不会感到麻木。 这完全不符合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日常规则。 4天后感觉到耳膜出血的话,肯定与本案无关。

2 .本案于2008年10月立案,为何直到2010年1月7日才传唤被告人? 2012年3月19日关门了吗?

3.2008年12月12日赵XX的笔录与证人XX2008年10月29日的笔录相互矛盾,整个过程完全不一致。

4.2010年10月7日被害人的笔录与证人王XX的XX2009年10月22日的笔录相互矛盾。 受害者在笔录中说:“自己倒在地上,王XX和赵XX出来了。 而且,她的邻居把她拉上来了”,王XX和赵XX的调书没有看见受害者倒在地。

5 .证人管事于2011年6月13日表示:“拉拢被害人起床后,没有看到赵丕高。 派出所来后,看到赵XX在街上”,与被害人XX和其他证人所说的“在街上互相争吵”的过程完全不一致。

这些疑点证明案件事实不清,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证实,无法证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纵观本案所有证据,本案被告人殴打被害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2012年10月19日

综上,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无罪时,该辩护词应全面分析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事实、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相关性等。 如果对此有其他疑问,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 详细的他们会给你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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