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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重庆时,北京律师李庄“教唆”被告人龚某。 龚先生揭露了公安人员在开庭期间遭受酷刑的事实,公安机关不承认遭受酷刑,李庄先生被定为妨碍律师作证罪。

龚某模案开庭时,除龚某模外的33名被告人表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刑讯逼供的。 全体律师要求法庭首先调查公安机关是否有酷刑。 公诉人问:“你的律师收了当事人的钱,不为当事人辩护,总是缠着刑讯干嘛?”

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对孔某模等34名罪犯作出有罪判决。

这件事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巨大震动。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若干规定》。 该文书的中心意思是,通过酷刑强制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辩护人提出证据违法性后,法庭应当中止对被告人的讯问,首先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举证责任由检方承担。

自此,“非法证据排除”一词在中国广为人知。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司法机关不得采用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有其规定。 但是,各国对什么是非法证据的理解不同。 在美国,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的罪证都是违法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 如果警方在受害者家中发现带血的斧头,并带回检查斧头血迹,检方将该斧头和检查报告作为物证提交法庭,法院认为没有搜查令发现的斧头是违法证据,不予接受。 认定这个案件没有杀人凶器。 美国的法律是敦促警方必须依法办案。

在我国,非法证据主要是指警方通过逼供、诱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有了重庆模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如何写入,存在很大争议。

法庭上如果被告人说“我曾被警察强迫过”,法官应当立即中止对被告人的审判,并派出警察到庭,法官应当与被告人、辩护人一起对警察进行先行审查。 这样改当然要受到政府方面的强烈抵制。 但是,《刑事诉讼法》年增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谁也阻止不了的。

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

增加5条作为新的《刑事诉讼法》第54、55、56、57和58条:

“第五十四条用酷刑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应当排除。 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者合理说明。 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说明的,应当排除该证据。

“发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控告、举报或者侦查人员发现以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确有以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排除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资料。

“第五十七条在法庭调查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收集证据正当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人民法院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出庭说明情况。 侦查人员和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经法院审理,不能确认或者排除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排除有关证据。 ”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无论内容如何,均为违法证据,应予排除。

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哪个阶段发现不正当证据,由哪个机关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 .检察机关追究制作非法证据的警察刑事责任。

4 .检察院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于检察院,而不在于被告人和辩护人。

5 .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有权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申请时不举证,只提供线索和资料。

6 .检察院、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名、警号),向该警察告知出庭说明。 被通知的警察必须出庭。

7 .查明为非法证据的,排除。 无法调查是否为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有关证据也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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