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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解调解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是大家最有可能接触到的诉讼,民事诉讼在一定时期或刚提起时,一些当事人有和解或调解的想法。 但民事诉讼和解调解不同,和解调解的主体对象不同,但具体民事诉讼和解调解的区别在哪里,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起探讨一下。

一、民事诉讼和解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共同陈述给法院,请求终结诉讼的制度。 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性质,后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与的主体不同。 前者由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

3、效力不同。 经法院调解一致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由有执行力的当事人诉讼和解的,应当由原告申请解约,经法院裁定许可后终止诉讼,和解协议无执行力。

应该注意的是,法院的调解和诉讼和解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两者之间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和解活动,人民法院可以任命审判辅助人,也可以委托、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调解活动。

二.诉前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

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纠纷后,纠纷双方就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经自愿协商一致,在诉前自行订立的和解协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了只有《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没有对法律地位作出规定。 诉前民事侵权和解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重复协商的自由过程,总是要通过“申请”、“承诺”两个阶段来实现。 诉前《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和结果。 合同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合同》的订立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又符合合同订立所具备的要件,因此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判断以《合同法》的效力规则为准。 诉讼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

诉内民事侵权和解协议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案件判决前就侵权赔偿内容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内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诉讼和解行为是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不仅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具有可诉性,也不是民事合同关系。 因此,《诉讼和解协议》的生效实际上以履行完毕为生效条件,只要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和解协议》即视为撤销或失效,法院不能依据《诉讼和解协议》作为审判依据。 现行法虽然没有对《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强制力,但是可以通过外部法律手段使其具有法律强制力。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因此,《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审判效力,具有执行力。

和解是双方自主提出的,调解可以由法院进行,性质有很大差距,但都是可以选择的,有利于解决双方之间的诉讼问题,解决民事诉讼问题,但诉讼双方也要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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