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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一.新刑诉法关于疑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法条体现了疑罪无原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检举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无罪证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仍然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74条规定,“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搜查拘留……期限内结案。 需要继续核实、审理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疑罪从无的意义上起作用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是指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美国若有“普法”概念,引发轩然大波的辛普森杀妻案漫长的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无罪判决,被称为成功的普法教育,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

当越来越多的人喊“毫无疑问”的时候,他们可能真的没想过。 当一个个事实上的罪犯因为“毋庸置疑”而获得自由时,社会和公众准备好忍受了吗? 因为,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环境,必然会导致坏人屡屡脱罪。 大多数美国人似乎认为辛普森杀害了妻子和男朋友。 因为花了很多钱请了一个好律师,警方的案件有错误,最终他不用承担刑罚了。 虽然有人谴责警察的疏忽和检察的疏忽,但没有人怀疑陪审团的判决。 这就是“无疑罪”的规则。

从确立无罪推定,到接近“无嫌疑罪”,这当然是司法的进步。 法院经过3年5次审理后作出的无罪判决,与其说更多同类案件最终无意义地“撤诉”、“从轻”,不如说更符合“疑罪免罪”原则。

事实上无罪的人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这种事件当然令人揪心。

但是,由于实际犯罪的人没有因“无嫌疑”而不是其他法律因素被追究,因此国民能够揪住心理解并接受,这正是“无嫌疑”蔓延开来的时候。

通过辛普森一案,你会发现美国司法系统更重视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而不是寻求案件真相或将罪犯绳之以法。 如果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件真相,犯罪嫌疑人就不应该有沉默权。 事实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虎”,重视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说:“权利法案的大部分条款都涉及程序,这绝不是毫无意义的。 法治和反复无常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是由程序决定的。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是我们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

美国最高法院的福尔摩斯最高法院法官认为:“犯罪者溜过法网,与政府卑鄙的不法行为相比,罪名要小得多。” 福尔摩斯说,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罪犯。 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不是不择手段、从重打击罪犯,而是以清元为正本,注重对政府权力的程序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人员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的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胡作非为处处要申冤的官宪暴政,与其说是为了防止犯罪,不如说是为了防止害人害国、使盗国者和统治者不如意的虚伪的“法制”弊端,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征。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的普及,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按照规定企业和公民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也将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在审理案件时,证据是破案不可缺少的部分,证据不足就不能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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