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如何举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如何举证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医疗过失。法定情形可以确定为以下四种: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3)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4)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过错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对医疗过失要件实行推定,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伦理注意义务的,就推定为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成立医疗损害责任。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但是,如果存在客观情况,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承担举证责任,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很可能会造成该患者人身损害,在达到表现证据规则要求的时候,可以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应该怎么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3、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流程及所需材料包括哪些?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因医护人员的失误造成身体损害,可能会引起医疗事故诉讼,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医疗损害的鉴定,只有专业的鉴定结果,才能用作重要的证据,那么医疗损害鉴定流程包括哪些?以及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要什么材料?

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鉴定流程及所需材料包括哪些?

一、医疗损害鉴定流程包括哪些

1、司法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

2、鉴定人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案是鉴定人实施鉴定的步骤和方法,鉴定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医疗资料,制定符合个案的鉴定步骤与方法;

3、召开听证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鉴定人以及鉴定机构从专家库邀请的专家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听证会的过程及结果是医疗损害鉴定最为重要的,鉴定人和专家会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

4、综合分析:综合分析是对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研究和判断。

5、鉴定的记录和复核。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要什么材料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调解的条件有哪些?

医疗纠纷调解的条件有哪些

大部分医疗纠纷均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协商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应当引起医患双方的足够重视。

1、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2、合法协商的条件

1、患方合法主体为: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医疗机构的主体为: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3、无效的协商协议

1、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4、双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协议条款

1、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医疗事故的原因;

3、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医患双方的签名。

5、保证协商协议合法有效的途径

1、公证;

2、律师见证。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行政调解是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应当在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还有争议,不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对此进行调解。

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选择三种途径:

1、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以上三种手段均可采取,但不管哪种方法,都最好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由各地的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的处理要注意的事项是:

1.向卫生局申请处理和向法院起诉这两种方式不能同时进行,如果有这种情况,按照诉讼阻却行政处理的原则,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影响医疗事故赔偿额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因素,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会有列出。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发生医疗事故医院不承认有过错怎么办?

发生医疗事故后,在交涉过程中,很多患方当事人的感触就是“出了这么严重的事故,医生仍然说得头头是道,不承认任何过错”,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

一、医院不承认过错的原因。

不管出现多严重的医疗事故,医方几乎都不会承认发生了医疗事故,即使面对共同申请的司法鉴定结论,医方也不会承认存在过错。这是为什么呢?

1.影响声誉和职业生涯。

承认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是医生对自己执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否认,对于很注重口碑的医务人员和医院来说,背负发生过医疗事故的污点是会严重影响其声誉和职业生涯的。

2.坚持自己的诊疗方案、学术观点。

诊疗行为是带有学术性的行为,即并非非此即彼的唯一性,因为医学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门以概率为基础的统计学。甲医生可根据自己的临床思维诊断某疾病,然后制定某治疗方案,乙医生也可根据自己的临床思维诊断某疾病,也可制定某治疗方案,很多时候甲乙医生的诊断思路和治疗方案都会符合医疗常规,甚至都可达到很好的治疗效果。所以,既然是一种学术行为,医生即使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也总会有自己的理由,也总会认为自己的诊疗方案是合理的,情有可原的。

3.行业互助。

医疗机构已经形成了很好的行业互助气氛,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方持病历去其他医疗机构明确是否有医疗事故的发生,几乎不会有医生帮助患方指控其他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错误。

4.不愿意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的危害多较严重,侵权责任赔偿也多较高,承认存在医疗事故就意味着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这也是医方很在意的地方,一个严重的医疗事故往往会影响一个科室、一个诊所,甚至一家小型医院一年的收益。而发生医疗事故并不是医务人员有意为之的,更不是可以完全避免的行为。

所以,林律师认为,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家属可多一份理解,医生和普通人并没有区别,也有患错失神的时候,虽然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但是也是应当理解的,无需付诸怨恨和报复。但当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时,林律师非常支持积极维权,弥补损失。

二、患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当出现医疗事故时,医院不承认有责任怎么办?林律师通过处理大量医疗纠纷后,总结了一些有益于患方维权的经验,供不幸遭遇医疗事故的患者或家属参考。

1.不追求医生承认过错。

不承认有责任并不代表医方自己不认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有前文诸多原因,医方当然不会承认有责任,所以即便医方不承认,也要充分指控医方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控诉其造成的后果,为主张赔偿铺垫。

2.医院愿意赔偿即代表愿意承担责任。

不承认有责任很多时候也不意味着医方不愿意赔偿,医方可能会说出于人道主义会给予补偿、愿意减免医疗费、或者承担患者的后续治疗费,这其实是嘴上说不承认有责任,实际上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时候患方可期待与医方有协商结果,拟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如调解方案远低于期望值时,再走司法程序。当然,往往协商得到的赔偿会明显低于走司法程序获得的赔偿,但风险较低、耗时较少,可早日获得经济补偿。

3.既不承认过错也不愿赔偿代表协商困难,建议走司法程序。

不承认有责任很多时候意味着医方不愿意赔偿,也不给协商的余地。医方的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因为医学的专业性,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实要通过医学会的鉴定才能最终认定。所以,当医方不承认有责任、不愿意赔偿、不留任何协商余地时,患方应当走司法程序,通过卫健委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起诉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不是反复和医院交涉撕磨浪费时间精力。

4.协商不成的不建议“死磕到底”、谨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很多患方在医方不承认有过错、不愿意赔偿时,非常不愿意走诉讼程序,主要是不愿耗费时间和承担诉讼成本,这会带来更不利的情形。

1)医方不承认有过错而且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方往往会建议患方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于是患方通过卫健委委托了市级医学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医疗事故不成立,医院会不再理会患方的维权,甚至指控维权行为为“医闹”;而如果鉴定后医疗事故成立,医院往往又会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再次鉴定结果出来如果医疗事故还是成立,医院也不见得会赔偿,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卫健委和医学会都没有民事赔偿强制执行权力,医院不赔偿还是属于合法行为。患方不得不起诉,起诉后可能以为经过医学会的两次鉴定法院会直接判决医院赔偿,然而实践中并不一定如此,因为医疗机构还有权利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这和医疗事故鉴定是平行的,并不是替代关系,如果医疗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不得不同意,而且也应当依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判决。最终医院可能履行了赔偿责任,但耗费的时间往往是数年。很多医院会愿意陪患方“玩到底”。

2)但如果预计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又不愿意赔偿时,医院往往不会建议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建议起诉到法院做司法鉴定,因为医疗事故被认定后是有行政处罚的。

所以,当医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态度很强硬时,直接走诉讼程序可能是最合理的维权选择。

5.调解成功时不要在意协议内容对事件的定性说明。

签署赔偿协议时,往往协议书是医方拟定的,核心内容一般为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赔偿为人道主义补偿,同时还有“一事不再理”的条款,这些内容往往给患方带来心理上的不快,但如果纠结这些对赔偿不产生影响的内容,会影响协议的最终达成,林律师建议当初步协议达成时,无需纠结这些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一事不再理”条款,得到经济补偿才是目的。

6.杜绝“医闹”行为。

医方不承认有责任时,不管医疗事故后果多严重,医方态度多恶劣,都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医疗机构是一个公共事业单位,是国家维稳扫黑的重点部门,很多过激行为涉嫌“医闹”,是会受到严厉制裁的。例如在门诊、病房故意停放尸体、设灵堂、烧纸钱,例如在门诊打横幅、用高音喇叭喧嚣,例如拍桌子、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等等这些行为只要影响了医疗秩序,都会被认定为“医闹”,轻则行政拘留,重则面临刑罚。林律师已见过很多起患方维权过程中因过激行为被拘留的情形。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