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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么跟医院闹

医疗事故怎么跟医院闹,与医生的医疗纠纷怎么曝光维权?

前段时间湖南的湘雅医院医生违规医疗事件,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明码标价手术价格,公开吃拿卡要。甚至出现手术事故切掉病人器官都让病人家属不知情,令其“封口”,实在是令人震惊。就幸好网络媒体及时报道,公开这个惊人事件,加上有确凿的令人震惊的证据,有关部门雷霆出击,最后彻底真相大白。

我是小群,十多年的网络媒体人,立志竭力为群众服务,为群众发声。如果您有医疗纠纷的事件需要维权,可以关注私信我,我帮您分析一下。

医疗问题,关系着自己的生老病死,也是陪伴家人一生的健康保障,健康问题,真的是极其重要。相信你也遇到过医院和医生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找过相关部门没有解决,但是又苦于寻找更好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可以试着寻找有偿的网络媒体为您发声。很多的时候,当自己正当的权益和诉求被损害,自己的声音和力量有些弱小,有关部门的一些相关维权途径,可能会帮助到您。

除此之外,一些新闻媒体可以为你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声渠道,特别是处于维权弱势群体的老百姓他们可以通过各大主流媒体的转载发布,使得真实情况被看到。媒体的存在,就是因为它的关注度比较高,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舆论导向,加速过程推进。

医疗事故怎么跟医院闹,医患纠纷中,患者如何维权,要注意什么?

医患纠纷这个问题处理起来很麻烦也很棘手,在纠纷中如何维权是当事人很头疼的事情,不仅身体受到不同程的伤害,还要被维权过程弄得身心疲惫。

在此给遇到医疗纠纷的人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首先固定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据,不仅是病例,更主要的是要固定就诊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超范围行医?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更要慎重。

第二,需要注意固定接诊医生的相关信息,比如是否为注册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以及执业类别等,这些都可以到主管部门查得到。

第三,上述证据等准备好以后,将自己的诉求与纠纷进行理性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民法典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找医疗机构协商,或投诉到卫健部门调解。

第四,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建议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会配合的,这也为今后走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第五,卫健委也好,医疗事故调节委员会也罢,都只是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调解,无法硬性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只是让医患双方进行讨价还价。

第六,医疗纠纷最终协商调解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径。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失效或超范围诊疗,甚至是无证行医就胜券在握了。

医疗事故怎么跟医院闹,医疗事故如何跟医院沟通?

发生医疗事故后,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的责任。而就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经常会产生争议的,发生争议后,患者和医疗机构可以协商处理的,那么医疗事故要怎样跟医院沟通?

一、医疗事故如何跟医院沟通

发生医疗事故后,就医疗事故赔偿问题,患者或者亲属可以和医疗机构进行协商,确定赔偿的数额。如果协商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卫生主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医疗过错鉴定流程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4、鉴定前的听证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哪些

医疗事故处理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凋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这三种方式的顺序既不能颠倒,也不能并行而是有先后次序的,即首先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再次是经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所谓“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是指病员或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等不良后果,在认识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认识,以及双方在认定性质上无分歧,即都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处理上却各持不同意见。即使如此,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怎么跟医院闹,必看普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水平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医患纠纷还是不能完全避免。那么,当遇到医疗纠纷时,应该怎么办?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往下看。

一、遇到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可以做什么?

答:1.保存好病历材料和相关的物证材料,如药品(物)及外包装等;

2. 通知医院医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复印好相关病历材料,并要求当场封存病历;

3. 若发生患者死亡,死亡原因无法明确的,应当在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体解剖,若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提醒:尽早尸解有利于查明死亡原因)

二、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答:1.与医院方自愿调解;

2.申请人民委员会(医调会)调解;

3.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委托哪些机构鉴定?

答:根据规定,医学会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委托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机构应有具备相应临床专科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参加。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可以在浙江法院网对外委托信息平台或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询。

四、去医学会鉴定能放心吗,他们会不会偏袒医院方?

答:医学会是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国内医疗损害鉴定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并行),各级医学会承担了95%以上的医疗损害案件,而且他们专科结构和人员水平能力是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1.患者的身份信息;

2.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的陈述;

3.病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后续检查的病历材料及辅助检查;

5.如果患者死亡的,需要提供尸检报告;

6.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六、医疗纠纷中可以鉴定的内容有哪些?都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的?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患者的伤残等级、患者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等。

医疗损害责任分级及患者的伤残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评定(简称《医标》)。

患者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予以评定。

七、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若不履行义务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权利方面: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人员回避;如实陈述就医诊疗经过;对鉴定意见提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义务方面:提供真实的病历材料,诚信参与鉴定、调解、诉讼;配合鉴定的开展;及时交纳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

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的诉讼法律后果;不诚信参加诉讼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等。

八、如果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若存在鉴定瑕疵,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补正、补充鉴定;对异议内容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回复;若对异议回复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存在法定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九、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了,法院未准许,这是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准许。也就是说重新鉴定需具备法定理由,并非简单的不认可就可以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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