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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是否可以获得赔偿金

事件介绍: 2006年5月10日,村里的女子李*花从老家回来,发现丈夫和本单位女子王某在自己家有外遇。 李先生的丈夫和女性都承认这是第一次,以前没有任何关系。 李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诉状要求李-法院判决赔偿丈夫精神损失1万元。 理由是丈夫和人同居,破坏了夫妇的感情。 必须赔偿损失。 然后,他请求法院判决,不给丈夫任何财产。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理由是李的丈夫与他人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家庭破裂,对李的精神打击太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李*应当获得离婚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理由是李的丈夫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道德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只会受到谴责。 因为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不能支持李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的请求不会被支持。 主要理由是不符合“同居”的认定条件。

注释: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李*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不给予法院丈夫财产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不支持精神损害离婚赔偿。 主要原因是李*丈夫的行为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追加的制度,是第46条的规定。 本规定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对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在构成赔偿的要件方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有五个条件。 一是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主观、行为过失。 二是一方行为具有违法性。 《婚姻法》根据第4条规定,夫妻规定了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 三是受害者没有过失。 四、请求权人有损害的事实。 也就是说,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损害事实。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从本案来看,李的丈夫的行为存在过错,也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具有违法性,李没有过错。 但李*夫的行为对李的损害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条件,即侵害事实程度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不能依法获得赔偿。 关于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 司法解释第2条定义为“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是以夫妻的名义,而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配偶与婚外异性保持持续稳定的非共同居住关系或配偶与婚外异性保持非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不应视为同居。 本案中,李的丈夫与村妇王某之间的行为,只是外遇行为,并不构成《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样,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李的丈夫有错,但不符合赔偿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本案中,李*花要求法院赔偿丈夫的诉求不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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