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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五个问题

问)夫妻感情不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能否提供另一方“曾在婚外恋现场”的证据,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不能。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四个要求。 首先,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 (是否存在过失需要根据离婚原因、婚姻存续期间的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 )。 其次,有过失的人实施了上述第四十六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三是过失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创伤; 第四,离婚的直接原因是上述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外遇现场”的证据只能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但可能还没有达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严重程度,因此不能仅仅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但这并不妨碍有错误的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收集相关证据时,当事人应当了解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集,而不是以自己单方面的理解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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