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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示数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是违法行为。 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意愿而进行的婚姻行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 在富华法律网上整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的资料。 希望大家读一下,对大家有帮助。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及其处理

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性或者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承办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作为律师有时会遇到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法律问题,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处理问题。 为了今后能更正确地理解、掌握、运用,将总结明确这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法。

无效婚姻是指缺乏结婚成立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违反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因此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 (三)患婚前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婚姻法》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内的有权对依照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婚姻申请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结婚无效的,作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患有婚前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结婚后尚未治愈经申请宣告无效的,作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状况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 经审查确实无效的婚姻,应当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许可。 有关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协议,在对方或第三方胁迫下缔结的违法婚姻。 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 这里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为由,胁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到威胁要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被威胁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自行提出。

被威胁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提出婚姻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这个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超过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只能依照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无效的婚姻或被取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双方当事人没有夫妻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共同共有,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 此处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该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自由,婚姻取决于自己的意见。 但是我国法律有年龄限制,女性不满20岁,男性不满22岁的,不能办理结婚证。 希望本文能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新的理解和认识。 如果不清楚细节,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就会消除你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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