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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事件:家住河南省巩义市的田某怀疑妻子出轨,在家用刀刺伤妻子小李,小李的肝脏破裂。 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其损伤为重伤。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李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田先生赔偿损失,但没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田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议院可以达成一致。

争论的焦点: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议院是否支持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先生的民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其理由是田某加害李先生,使李先生受重伤,田某与李先生之间形成了侵权债务,田某起诉李先生形成了侵权诉讼。 两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终止的,田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应予支持。 但在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夫妻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田某、李某对夫妻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其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占有、处理权外,没有个人财产,这决定了本案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在该债务关系中,李先生是债权人,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他判断田先生进行赔偿在实践中没有意义。

第二种意见:对于李先生的民事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其理由是,田某涉嫌对小李劈腿,对小李施暴致使小李重伤,这表明田某对小李没有了夫妻感情。 我国对夫妻财产原则上实行夫妻共有制,在正常情况下,丈夫比妻子在经济收入上更有优势,可以通过生理和社会地位优势,支配自己的收入,不计入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可以共同享有。 如果不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丈夫田某就不能积极履行抚恤义务,不利于李先生及时得到救治。 生命安全和健康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物理条件,没有安全、健康保障,就不能享有其他权利。 为了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必须排除包括配偶间伤害在内的外部不正当侵害。 因此,我们在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的同时,必须给予受害方及时的救济,必须支持李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伤害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其一,夫妻一方受到伤害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应当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还应支持受伤害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双方都表示,如果不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之间的感情就会破裂,但有恢复的可能性。 如果法院支持被害人一方的诉讼请求,夫妻容易成为利益冲突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夫妻之间的一点感情也会受到冲击,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恢复,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其二,如果判决支持了受害方的请求,另一方必须积极履行,才容易执行。 由于执行过程中必须首先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足中额的,必须执行共同财产使被害人成为申请人,同时成为被执行人,判决规定的义务落在被害人一方身上,社会效果不理想。

其三,不支持被害人诉讼请求的,被害人损失可通过其家庭财产及时弥补,仍得不到救济,施暴方确有隐藏财产,拒不履行夫妻抚恤义务的,可按刑法遗弃罪追究。 这比民事赔偿判决更有强制力,有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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