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肖某曾与前夫合作经营针织品。 2008年1月8日,肖某与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显示双方对外债权中,某公司所欠9万元款项归肖某所有。 后肖某及其前夫告知了公司债权的分割情况。 肖某要求履行时,公司只是与前夫有交易,欠条也是以前夫名义写的,要钱必须由前夫处理,以此为由被拒绝了。 前夫已经离开当地,下落不明。
【分支】
对于肖某是否有法院离婚调解书,直接向公司讨债有两种意见:
我认为不能有第一种意见。 其理由是,从借款的形成和结果来看,只有肖某前夫和公司是债权、债务的主体,公司只对肖某前夫负责。 离婚调解书是肖某及其前夫的内部约定,不能对外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先生可以通过离婚调解书要求公司支付欠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财产债权是连带债权,丈夫或者妻子可以独立主张债权,债务人向任何一人清偿的行为,视为连带债权的清偿。 夫妻离婚,该对外债权尚未实现的,执行分割,发生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换。 这种转换在性质上是依法对离婚争议财产的再分配,贯彻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可以由法院判决或者当事人以调解协议的形式转让给单独债权。
《民法典》依照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肖某已依法到达该债权,肖某及其前夫已告知公司该债权已移交给。 目前公司拒绝偿还的,应当属于违约。 此外,调解书具有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和法律强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质决定了变更为债权主体是强制变更,变更不仅发生在债权人之间,而且对债务人也具有强制变更的效力。 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