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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呢,离婚调解书房产未注明

夫妻在离婚时要争夺房子的产权。 在法院调解下,夫妻双方达成共同解决后,理论上,双方应该去房管局进行房产转移,但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怎么办?富华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并回答了。 希望能帮上忙。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如果房屋管理局不认识离婚调解书,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住房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不仅是将判决标的物的住房交付给权利人,而且由于采用现行的以住房名义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的转让制度,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提供转让人手续所需的手续资料。 例如,作为转让人必须签署有关手续资料。 由此可见,住房给付判决包括实物给付和协助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种完全的权利转让,不可分割,因此,后一项义务不能被认为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和调解书只明确了哪些财产属于谁所有,审判中就只明确了权利的归属问题,属于确实的权利判决。

其实我觉得不是这样。 从诉讼理论看,离婚案件的许多问题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 如果认为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有关财产的分割的内容均属于确定性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既不能申请法院强制进行不动产转让,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动产和不动产交付。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事实上,关于财产的分割的审判内容可分别构成确实的权利判决或给付判决。 具体来说: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并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经审判确定归其所得的,该审判构成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经审判确定属于另一方所得的,构成给付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应认为实际上含有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和不动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占有,以双方名义登记,经审判确定属于任何一方所得的,也构成给付判决。

可见,如果夫妻有离婚调解书,实际上房产房产局必须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变更房产。 因为调解书也有法律利益。 如果房屋管理局不认识离婚调解书,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访问富华法律网络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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