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用人单位有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实施本条规定的第四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与上述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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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用人单位有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实施本条规定的第四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与上述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