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老师说:“我妻子去家政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工作伤了手,公司为此只付了第一笔医疗费。 目前,为了后续治疗费用,公司以妻子是劳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做法对吗? 在法律上,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兰钢律师后,从方老师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妻子和家政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家政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用工单位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限内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提供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劳务,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务,按照合同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一方面,劳务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的区别:首先雇佣关系中雇佣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之间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为用工单位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用工单位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按照其意愿提供劳务。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支配和被支配关系,不存在服从管理和服从管理的关系。 其次,在雇佣关系中,雇佣者支付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括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较低,报酬成分也单一,只包含劳动力的价值。 用工单位享有用工单位劳动的全部成果,这一成果不是用工单位支付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成分,获得的报酬也只是劳动力的价值。 最后,在用工关系中,用工单位对用工单位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用工单位在用工工作中因工伤事故受到损害的,用工单位应当赔偿,不存在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无过错,因此适用公平原则。 即受益方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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