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误工费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误工费

案由

投诉人:江某,男,28岁,某开关厂全民合同制工人。

:某开关厂被指控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开关厂长。

1994年3月17日,江某因挪用公款犯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同月19日,某开关制造商对江做出了开除公职的处理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江某不服,以自己因工负伤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享受因工负伤的待遇。

调查过程

:投诉人江某系1986年7月毕业于某市职业财会专业,被某开关厂招聘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20年。 1988年,江某在被诉方仓库火灾事故中,因灭火工作人员受伤,被某市劳动局确认为工伤,持有六级残疾工伤证。 1993年8月,江某因挪用公款被同事举报,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申诉人不服上诉,于1994年3月17日在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原判。 3月19日,被诉人以申诉人挪用公款,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的刑罚为由,《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第九条:乙(劳动者)被除名、开除、违纪退休、自动退休、劳动对申诉人进行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3360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开除、开除、劳教和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的规定也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那么,因工受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被判决后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因工受伤而受到的待遇? 1993年3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除名、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因工人受伤而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也适用该规定。 但考虑到劳动者受伤的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按其残疾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标准由你们自治区规定。 在本案中,申诉人因挪用公款而被判刑,申诉人有权依法驱逐公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但是,申诉人因劳动致残,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残疾补助费。

调查结果

1 .维持被诉人开除江某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2 .被诉人一次性向被诉人支付残疾补助费3000元。

经验教训

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因故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支付因工负伤致残的待遇。 但认为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者有社会保险权利,原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受伤致残程度一次性给予补助。 补助后,劳动者不得向原单位要求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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