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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标准,旅游法违约赔偿

旅游合同是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明确特定旅游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1970年《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司》第1条第1款的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由中介承担的旅游合同。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地方“一次报酬提供综合服务、交通、住宿(接送时间以外的住宿)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的合同。 中介承担的旅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媒体向旅游合同或者媒体支付一笔或者多笔款项,使另一方能够完成旅游或者短期停留的合同”。 我国的《合同法》对旅游合同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旅游定义没有明确规定,但第514-1条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作了规定。 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其中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在各国一般为旅行社,旅游者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一.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提供旅游服务的当事人是旅行社、旅行社等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机构。 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务的个人或者团体,在我国旅游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应当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手续,招揽、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住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在内的国内旅行社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我省集团境外旅行社只有合肥4家、芜湖1家、黄山1家6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有权组织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33家。

2、旅游合同标的为旅游服务活动

旅游服务活动是一种集体性的服务活动,不同于单一的服务活动。 如律师代理服务、公证法律服务等。 通常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服务活动。 旅游线路安排、导游服务提供、游客接送、游客住宿安排、旅游者物品保管、旅游者人身安全保护等。

3、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旅游合同是双边有偿合同,旅游服务人员应当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 旅游合同又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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