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遇到工伤,伤情处理妥当后,考虑到工伤赔偿问题,不同地区的赔偿可能略有不同,四川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费用是多少? 关于这几个问题,富华法律小编会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四川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5〕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的
工伤保险条例
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 ) 28号)的规定,结合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精神,现就工伤抚恤金(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保障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一、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生活保障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伤残补助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死亡并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三、伤残5-6级工伤人员,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的企业发放伤残津贴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保护费待遇的劳动者,生活保护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 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生活不能完全、大部分、部分自理的三个档次,其月生活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劳动者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六、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月份基本丧失享受残疾补助费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每月残疾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 2015 ) 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 要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整总额进行比较,按照“高与低”的原则调整工伤相关待遇。
八、工伤相关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 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上报《2015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并于6月30日前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年4月30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9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4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数据,201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二、201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5697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7月10日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用是多少
1、工伤伤残鉴定费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2、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首次鉴定收费一般在280元至600元/人之间。 鉴定中需要进行检验诊断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另行计算检验诊断费用;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鉴定收费一般在350元至1200元/人之间。 所在地具体标准咨询处的人社局。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检验诊断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参保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变更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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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