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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拘留六个月是什么性质的,醉驾肇事逃逸被判六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酒后驾驶的汽车本来就违反了法律规定,酒后驾驶的汽车逃跑的情况更为严重,你知道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被拘留6个月是什么性质吗?富华法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 接下来一起看看吧。 我相信对你有帮助。

一、醉酒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拘留六个月是什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死亡的。 因此,酒后驾驶的逃跑行为很可能直接导致4年刑期的增加。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逃逸认定

(一)逃跑行为侵犯的,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国家正常的司法起诉活动、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伤员现场发生变化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通力合作。 交通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有义务及时报案并接受交警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但刑法上我国并没有规定行为人犯罪后应当接受有关机关的调查处理,逃逸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对象只是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逃跑行为人肇事逃逸的,一般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是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二)交通事故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过失。 关于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往往知道就成了罪犯。 但判定行为人主观性质的依据不是行为本身,而是行为可能带来的结果。 罪犯对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完全是由疏忽造成的。 行为人对违章行为造成的后果持故意态度的,不能认定交通事故罪。 交通事故逃跑者对逃跑造成的后果主观上有可能既起因于过失,也可能起因于故意。

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对逃逸造成的后果本身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心理,这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生命、健康、财产的逃逸行为,可以是一种不单纯的情节,而是完全独立的犯罪。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逃脱行为都构成犯罪。 行为达到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不可弥补的损失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即,其犯罪形态为危险犯,但从行为本身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挽救受害者生命危险的紧急性来看,该危险只要达到抽象的危险即可。 可以看出逃生和交通事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交通事故的外延已经不能包括逃生了。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交通事故,知道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无事故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饮酒、无证驾驶等,报警后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未报警,无故离开医院。

以上是富华法律小编介绍的酒后驾车、交通肇事、逃逸、拘留6个月是什么性质的内容。 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富华法律提供专业律师。 欢迎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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